(2009)绍诸商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沈甲、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沈甲,周××,沈乙,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747号原告黄××。被告沈甲。被告周××。被告沈乙。被告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沈甲、周××、沈乙、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金叶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