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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沈甲、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沈甲,周××,沈乙,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747号原告黄××。被告沈甲。被告周××。被告沈乙。被告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沈甲、周××、沈乙、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金叶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