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邢万敏、范皓昀等与李达、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万敏,范皓昀,范西存,赵玉梅,李达,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零担货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万敏,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皓昀。法定代理人邢万敏,工人,系范皓昀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西存,退休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梅,农民。诸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文森,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昆明路天佑国际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胡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德兵,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静妍,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王小光,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王曲街道办事处满江红村***号。委托代理人刘仲谋,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零担货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南郊芦花岗转盘北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袁卫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振峰,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新刚,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县城关镇农贸路40号。诉讼代表人赵润萍。委托代理人王一中,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倪根成,男,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追加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保险公司宝鸡分公司扶风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马存志。上诉人邢万敏、范皓昀、范西存、赵玉梅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万敏、范皓昀、范西存、赵玉梅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5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万敏、范皓昀、范西存、赵玉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万敏、范皓昀、范西存、赵玉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邢万敏、范皓昀、范西存、赵玉梅共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二00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