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台州市嘉恒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自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嘉恒商贸有限公司,浙江自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765号原告:台州市嘉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康平路127号。法定代表人:赵有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培友,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自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门广场金顶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潘自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滨海大道西侧海逸豪苑。法定代表人:王人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嘉恒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自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嘉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7元,减半收取2883.50元,由原告台州市嘉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尚慧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赵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