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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司与浙江××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浙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366号原告:上××司。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与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上××司于2009年4月2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26元,减半收取3313元,由原告上××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毅审 判 员  童剑波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