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司与浙江××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浙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366号原告:上××司。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与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上××司于2009年4月2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26元,减半收取3313元,由原告上××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毅审 判 员 童剑波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