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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晨××电力设备××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气有限公司,吉林市晨××电力设备××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308号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路盖竹村。法定代表人:林××。被告:吉林市晨××电力设备××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新区××3、4层。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晨××电力设备××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