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所前××包装纸箱厂与杭州××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所前××包装纸箱厂,杭州××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360号原告杭州××所前××包装纸箱厂,住所地杭州市××区所前××村(池头沈)。代表人楼××。委托代理人韩××。被告杭州××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创新村。法定代表人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所前××包装纸箱厂诉被告杭州××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所前××包装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杭州××所前××包装纸箱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权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