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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有限公司与东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有限公司,东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537号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号。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钟××。被告:东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应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供了面辅料送货单、服装样品图片等证据材料,根据上述证据能够初步判定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故本院以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申请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东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伟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茆仲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