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有限公司与东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有限公司,东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537号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号。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钟××。被告:东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应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供了面辅料送货单、服装样品图片等证据材料,根据上述证据能够初步判定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故本院以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申请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东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伟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茆仲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