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725号原告: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正 治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珊珊(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