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494号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网村。现住所地杭州市××区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元,由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郑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