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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傅丽芳与楼卫政、金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丽芳,楼卫政,金文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569号原告傅丽芳,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铁西路30号。被告楼卫政,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大陈镇北金山村里楼。被告金文菊,农民,住义乌市大陈镇北金山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丽芳诉被告楼卫政、金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丽芳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