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傅丽芳与楼卫政、金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丽芳,楼卫政,金文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569号原告傅丽芳,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铁西路30号。被告楼卫政,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大陈镇北金山村里楼。被告金文菊,农民,住义乌市大陈镇北金山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丽芳诉被告楼卫政、金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丽芳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