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甬刑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林泽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泽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1445号罪犯林泽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了(2008)甬鄞刑初字第7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泽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2009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泽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泽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泽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泽富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伟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施丽君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