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09-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平飞与朱菊珍、王妙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平飞,朱菊珍,王妙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231号原告胡平飞,象珠镇三井头村君禹小区16号。被告朱菊珍,桐琴镇上丰村上王店上陈联路45号。被告王妙喜,桐琴镇上丰村上王店上陈联路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平飞与被告朱菊珍、王妙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平飞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