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越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于建娥与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娥,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于建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强。被告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锋标。原告于建娥与被告万通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蓓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建娥委托代理人傅强、被告万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沈锋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建娥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座落于绍兴市区火车站广场1号地块国际广场A2幢10单元1014号住宅用房一套,被告应于2006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亦按约交付房屋,但一直到2008年4月被告才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现诉至法院,判决增加被告��期协助办妥绍兴市区国际广场A2幢10单元1014号房屋房地产权证所应支付给原告的违约金,按照逾期协助办妥房地产权证的实际天数,以原告所交购房款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违约金67346.13元。被告万通公司辩称:原、被告就逾期办理产权证已经有约定,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约定的违约金,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于2006年5月30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座落于绍兴市越城区玛格丽特商业中心西区2幢1单元1014室房屋一套,原告向被告缴纳购房款432788元,被告应于2006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要求退房的,被告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已付房款退还给原告,并按已付房价款的3%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不退房的,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缴纳了购房款,被告于2006年5月30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2008年4月,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1份、房屋交接单1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对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应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前提。本案中,原告要求法院增加违约金,但并未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原、被告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证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于2006年5月30日将房屋交付原告,故被告未按约提供资料的行为发生于2006年8月30日,原告自2006年8月30日起可以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原告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故被告提出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建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于建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蓓蕾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