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贾旭东与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旭东,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187号原告贾旭东,武康镇兴康北路34号。被告于超,街36号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旭东与被告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元或查封相应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于超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