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李海娟、周富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李海娟,周富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法定代表人:蔡璐。委托代理人:盛方。被告:李海娟。被告:周富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李海娟、周富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9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