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丁小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505号原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陈士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显武,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政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小明,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路1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小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