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绍兴××××责任公司、抚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兴××××责任公司,抚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780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被告绍兴××××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号。法定代表人沈××。被告抚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大道××阳光城。法定代表人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马×。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绍兴××××责任公司、抚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5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0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二0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鲁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