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伟明与朱新强、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明,陈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257号原告:王伟明,海洲街道紫薇花园71幢2单元603室。委托代理人:蒋中健,海宁市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新强,村镇联盟村唐家桥30号。被告:陈荣,许村镇新华村高家坝37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伟明与被告朱新强、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借款120000元违约金。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朱新强、陈荣银行存款12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与不足部分等额价值的财产。如不服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茅益东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