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民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圣都与吴大尧、蓝笑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圣都,吴大尧,蓝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陈圣都。被执行人吴大尧。被执行人蓝笑云。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温泰民执字第79-1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大尧所有的坐落在泰顺县司前镇司前村常青路房屋壹间(所有权证号:06a000369;土地证号:泰政集建2000字第101-000**号),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分两期履行,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约定履行第一期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大尧所有的坐落在泰顺县司前镇司前村常青路房屋壹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邦远审判员 彭成庚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景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