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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双飞饲料有限公司与梅金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双飞饲料有限公司,梅金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578号原告:浙江衢州双飞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7-18地段。法定代表人:祝纯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南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梅金满,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大众街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双飞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梅金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衢州双飞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伟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童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