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792-1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化纤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线有限公司、沈××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化纤有限公司,绍兴县××线有限公司,沈××,孙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792-1号原告杭州××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瓜××镇永联村。法定代表人任××。委托代理人汪××。被告绍兴县××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联合村。法定代表人孙乙。被告沈××。被告孙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线有限公司、沈××、孙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2元,减半收取2871元,诉讼保全费2045元,共计4916元,由杭州××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利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