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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2792-1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化纤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线有限公司、沈××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化纤有限公司,绍兴县××线有限公司,沈××,孙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792-1号原告杭州××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瓜××镇永联村。法定代表人任××。委托代理人汪××。被告绍兴县××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联合村。法定代表人孙乙。被告沈××。被告孙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线有限公司、沈××、孙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2元,减半收取2871元,诉讼保全费2045元,共计4916元,由杭州××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利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