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田××与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889号原告田××。被告梁××。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沈永良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889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日期:2009.4.21结案日期:2009.5.31适用程序:简易原告:田××被告:梁××简要案情:原告田××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意见: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沈永良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