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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喜莲与被告杨顺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杨某某,女,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黄河棉织厂退休职工。被告杨某园,男,1956年元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房建二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