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龙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育新与龙游泓力洁具有限公司、吕强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育新,龙游泓力洁具有限公司,吕强,胡宏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692号原告:金育新,居民,住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西溪路5弄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皎,浙江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游泓力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城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被告:吕强,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力镇翁埠村。被告:胡宏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力镇翁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育新与被告龙游泓力洁具有限公司、吕强、胡宏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育新于2009年5月31日以双方已协商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游泓力洁具有限公司、吕强、胡宏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育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育新撤回对被告龙游泓力洁具有限公司、吕强、胡宏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870元,由原告金育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