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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803号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河××镇。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颜××。被告杭州××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河××镇××村。法定代表人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