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玉文与湖州鸿家雅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文,湖州鸿家雅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王玉文,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110097719。住址: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团山子村二社。被告:湖州鸿家雅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轧村轧漾公路和申苏浙皖高速叉口。法定代表人:谢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文与被告湖州鸿家雅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文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鸿家雅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文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文撤回对被告湖州鸿家雅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97元,由王玉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