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重庆××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重庆××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950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倪××。委托代理人曾×、蒋××。被告重庆××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号。负责人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林晓阳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