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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丝××化纤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丝××化纤有限公司,瑞安市××实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514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丝××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坎山镇××村。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蔡××。被告(反诉原告):瑞安市××实业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丝××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实业公司和反诉原告瑞安市××实业公司与反诉被告浙江××丝××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浙江××丝××化纤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瑞安市××实业公司均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丝××化纤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瑞安市××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本诉受理费5663元,减半收取2832,由原告浙江××丝××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292元,减半收取2146元,由反诉原告瑞安市××实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柯成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