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210号原告:潘××。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火车站前东小区14号地块2幢1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439119,地号:1-09650104-1-2-11,建筑面积70.95平方米),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火车站前东小区14号地块2幢103室的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439119,地号:1-09650104-1-2-11,建筑面积70.95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言国新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