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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210号原告:潘××。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火车站前东小区14号地块2幢1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439119,地号:1-09650104-1-2-11,建筑面积70.95平方米),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火车站前东小区14号地块2幢103室的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439119,地号:1-09650104-1-2-11,建筑面积70.95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言国新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