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与徐××、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徐××,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67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被告:徐××。被告: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徐××、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称纠纷已协商解决,现申请撤诉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卢庆哲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绍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