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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奉化市××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与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51号原告:奉化市××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西谢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诉被告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化市××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亚忠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婧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