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世权与应福明、柯玉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权,应福明,柯玉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791号原告:陈世权,城南镇沙岙村115号。委托代理人:金鑫。委托代理人:林卫萍。被告:应福明,太平街道县前街210号。被告:柯玉领,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权与被告应福明、柯玉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权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45元,减半收取3972.5元,由原告陈世权负担。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