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灞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吴冬与西安市华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西安市华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吴冬。被告西安市华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杜陵村。法定代表人巫继云,女,汉族,56岁。本院在审理吴冬与西安华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巫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以其与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冬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市华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巫继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50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