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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利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耿洪一与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耿洪一;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9)利商初字第148号原告:耿洪一,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郝玉华,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汝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旭俊,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济南市。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耿洪一诉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凤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耿洪一人工费71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山东衡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田凤军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汝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