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州农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市××州农机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183号原告: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9951912-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村。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陶××。被告:宁波市××州农机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葑里村。诉讼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州农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计9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影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红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