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38号原告:胡××。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之间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其撤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胡××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朝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