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崔××与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524号原告:崔××。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负担。审 判 长 陈 钧人民陪审员 陈国通人民陪审员 傅明康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