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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崔××与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524号原告:崔××。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负担。审 判 长  陈 钧人民陪审员  陈国通人民陪审员  傅明康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