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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043-2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物资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物资有限公司,建德市××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043-2号原告建德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雷×。被告建德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横山。法定代表人祝××。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建德市××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杭建商初字第1043号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建德市××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建德市支行寿昌分理处存款人民币175954.75元。现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建德市××物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需解除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建德市××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建德市支行寿昌分理处存款人民币175954.7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