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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与邹××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单××。上诉人邹××为与被上诉人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31日,上诉人邹××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邹××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邹××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屠新贤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