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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8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私下协商,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乖秀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