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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宝花、金伟平与金伟平、吴静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花,金伟平,吴静梅,浙江伟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季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08号原告吴宝花,江东街道大湖头村2组。委托代理人XX威,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伟平,稠城街道城中中路29号。被告吴静梅,稠城街道城中中路29号。被告浙江伟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西城路与经发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金伟平,执行董事。被告季永红,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花诉被告金伟平、吴静梅、浙江伟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季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宝花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8元,由原告吴宝花负担。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