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台商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才强与柯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才强,柯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终字第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才强,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横峰街道西庄村2区**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高峰,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号。上诉人陈才强为与被上诉人柯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09)台温商初字第26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才强于2009年1月19日,以被告柯高峰于2008年11月5日向其借款300万元至今分文未还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柯高峰归还借款300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才强与柯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外人梁浩涉嫌诈骗本案借款,柯高峰已于2009年3月11日向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报案,2009年3月12日,泽国派出所已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陈才强的起诉。上诉人陈才强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梁浩涉嫌诈骗案与本案在事实上不存在关联性。柯高峰于2008年11月5日向陈才强借款300万元,陈才强于同日将借款汇入柯高峰银行账户后,柯高峰出具借条一份。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梁浩涉嫌诈骗案的事实是:梁浩以帮柯高峰“存积数”为名,于2008年11月6日将柯高峰银行帐户中的钱通过转账或取现方式转走。当时陈才强借款行为已完成。二、梁浩涉嫌诈骗案与本案在法律关系上不具同一性。梁浩涉嫌诈骗案与本案在主体、行为、内容上都不具有同一性。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继续审理。被上诉人柯高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出具的温公立字(2009)第368号立案决定书和(2009)年省厅公受字第10810972502号接受案件回执单的记载看,梁浩涉嫌诈骗的是柯高峰的款项300万元。尽管该笔款项是陈才强借贷给柯高峰的,但梁浩的涉嫌诈骗行为与本案的借贷事实没有关联,因此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对梁浩涉嫌诈骗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借贷纠纷的审理。原审法院以案外人梁浩涉嫌诈骗本案借款为由裁定驳回陈才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09)台温商初字第26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许 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项 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