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014号原告: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路××室。代表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