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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俞××与杨××、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杨××,潘××,浙江××制服标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906号原告俞××。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杨××。被告潘××。被告浙江××制服标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杨××、被告潘××、被告浙江××制服标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沈永良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906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9.4.23结案日期:2009.5.31适用程序:简易原告:俞××被告:杨××、潘××、浙江××制服标志有限公司简要案情:因原告俞××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理意见: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沈永良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