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金云来与马洪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云来,马洪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29号原告:金云来。委托代理人:金国海。被告:马洪耀。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云来诉被告马洪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云来撤回对被告马洪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