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茅民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与张声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张声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茅民保字第100号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63号。负责人郝伯琴,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声斌,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因要求张声斌返还交通事故垫付款,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声斌所有的鄂C号东风雪铁龙车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其买卖过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声斌所有的鄂C号东风雪铁龙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守炜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会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