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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胶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赵启禄与李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开良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启禄,李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开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631号原告赵启禄,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强,男,汉族。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开良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启禄与被告李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开良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启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永慧审判员  姜宝刚审判员  匡建玲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兆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