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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陈××、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陈××,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5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街道××号。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被告:陈××。被告:崔××。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陈××、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