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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长安区郭杜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陕西金叶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金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绿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404号本院在执行长安区郭杜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陕西金叶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金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绿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绿科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9年9月1日颁布的《关于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对其强强制执行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陕西绿科实业有限公司与贷款人长安区郭杜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保证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法中红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才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中黔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且异议人与贷款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保证人若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绿科实业有限公司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刘林选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