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09-05-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钟与张勇辉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钟,张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余钟。被告张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钟诉被告张勇辉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钟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钟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